买方合同号:
卖方合同号:
射阳湖42MW项目
电缆及附件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双方
1. 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营的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235号。其为上海电建的子公司(邮编:200090),以 徐劲光 为法定代表人,其或授权人正式授权签署本协议(“买方”)。
以及
2. XXXXXXXXXX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营的公司,注册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以 XXX 代表人,其或授权人正式授权签署本协议(“卖方”)。
鉴于买方为实施江苏华电扬州宝应射阳湖 42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拟向卖方采购电缆及附件,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材料,买卖双方就本次的采购订立本合同。
卖方同意并保证诚信、完全地按本合同要求履行所有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所有义务。
一、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以下所列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或“本合同”:即本采购合同,包括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附件、技术协议、设计图纸、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等。
“主合同”:指买方与业主于2024年7月签订的江苏华电扬州宝应射阳湖 42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 总承包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
“工程:指按照主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性工程,或为实施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满足主合同要求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业主”指与买方签订主合同的项目发包方,即华电悦润(宝应)新能源有限公司。
“设计院”指为实施和完成主合同工程而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院,即扬州浩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项目”指买方根据主合同实施的江苏华电扬州宝应射阳湖 42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现场”:现场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主合同中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额外数量的合同设备。
“设备缺陷”指因卖方设计缺陷、工艺缺陷、或者合同设备中使用的材料、零部件、设备或机械的缺陷所引起的合同设备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要求标准的情形,但不包括合同设备的合理磨损。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出厂报告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包括并不限于与本合同设备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性能试验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设备清点验收、技术澄清、技术培训等服务。
“监造”指在合同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的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设备已根据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完成生产、发货、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书面”:指手写、打印或印刷的文件、函电和通知,包括电报、电传、邮件和传真。
“年”、“月”、“日”/“天”:指公历年、月、日/天。
二、合同组成部分
以下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相互间有矛盾冲突,则以下列顺序确定优先性:
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达成的补充、变更协议等文件;
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3.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4.第三部分:合同附件;
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买方直接或依卖方请求向卖方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买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均不视为免除卖方的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责任。
三、主合同相关
卖方确认买方已提供主合同中相关附件等内容给卖方,且主合同中相关附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卖方已知晓其本合同提供的所有设备及服务将用于主合同涉及的项目工程,卖方确认全面了解主合同中相关设备的各项规定,清楚并理解主合同中相关设备的技术要求,并确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全面满足前述的各项要求。
主合同中的技术要求与本合同有不一致、冲突的,以更高标准为准,仍不明确的,以买方作出的书面澄清和指示为准。买方作出的必要的澄清或指示均不视为免除卖方的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责任。
在主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所发出的生效指令、指示、要求等,经买方正式转达卖方后,卖方应视同为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予以执行,由此导致合同变更的,依本合同变更条款处理。卖方变更请求应在收到买方转达指示后的10日内提出,否则将视为卖方自动放弃变更请求。卖方不得未经买方书面同意,执行任何主合同相关的任何业主、第三方的任何指令、指示或要求,否则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卖方在履行任何其合同职责或为履行义务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如至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等,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忽、过失构成、引起或导致买方违反其与主合同相关的任何义务。
卖方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就买方在主合同相关义务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与业主达成任何性质、形式或内容的约定、协议或合同,否则应赔偿买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不限于包括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和诉讼、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等。卖方理解该等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的私下约定、协议或合同会损害或者有可能损害买方的利益或者对买方的信誉或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卖方发生任何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时,应保障买方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主合同项下任何潜在损害赔偿,并应补偿买方因此而遭受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从任何本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及保函中扣除该等赔偿费、损失及费用,但这并不排除买方采取其他救济方法的权利。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业主或工程所在国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对甲方的任何罚款或间接传导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标的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向买方提供设备,以及包括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的设备设计、技术指导和所有相关文件,以及安排至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具体要求在采购合同条款和附件中规定。
五、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和付款条件: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二条及第四条。
六、承诺
卖方承诺完全、忠实的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具体与合同条款中的对应条款一致。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卖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买方提供满足技术标准、符合质量要求、合乎合同目的的设备和相关服务,并承诺如下:
(1)按照业主技术要求,从原材料选用及生产过程上严格把控,保证按照业主同意的技术标准供货;
(2)及时向买方提供生产、发货和运输计划,以便买方了解相关进展;
(3)接受买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全程质量监督和检查以及设备监造,并为买方提供相关便利;
(4)随时与买方沟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和管理问题,并及时纠正;
(5)按买方要求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
(6)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卖方承诺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真实、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买方项目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等目的的要求。
卖方承诺其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资料、技术服务等不会使买方遭受第三方的任何与之有关的索赔,包括不限于知识产权、侵权上的任何索赔,若买方因此遭受或发生任何直接或非直接的经济损失、成本增加、损害、额外附加义务或费用包括不限于买方因卖方的行为向业主、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不限于买方因卖方的行为向业主、任何第三方承担或被有关政府或司法部门责令承担的赔偿责任、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罚款、律师费等。
七、语言及通信
双方合同和通讯及技术文件等采用中文。
本合同项下要求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使用中文并采取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商业快递交付。
以专人送达或商业快递交付的通知应送至下列地址:
至买方: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235号
至卖方:XXXXXXXXXXXXXX
买方联络人:李华 18375703767
卖方联络人:XXXXXXXXXXXXXXXX
以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应发送至下列地址:
至买方:2456701191@qq.com
至卖方:XXXXXXXXXXXXXXX
买方联络人:李华 18375703767
卖方联络人:XXXXXXXXXXXXXXX
【卖方收款信息】
单位:
税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任何通知均应于下列时间视为正式收悉:
(1) 以专人送达交付的,在送至本条所述地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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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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