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9-26J5-FG0006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广西贺江(黄石电站-贺江大桥)综合治理工程商品混凝土及水泥砂浆,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广西贺州市,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广西贺州市水环境治理与城市综合发展项目的子工程。贺江(黄石电站-贺江大桥)综合治理工程(不含贺州市黄田堤防洪排涝工程)是对贺江十流上游黄石电站至贺江大桥间进行的以防洪排涝为主体,以生态景观综合提升为核心的水利、市政、景观综合工程。本工程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堤防等级为2级,防洪堤、护岸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施上围堰等临时建筑物级别为4级。
2、采购范围:贺江(黄石电站-贺江大桥)综合治理工程(不含贺州市黄田堤防洪排涝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水泥砂浆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20 |
m³ |
278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³ |
12765.8 |
|
3 |
商品混凝土 |
C30 |
m³ |
22 |
|
4 |
商品混凝土 |
C35 |
m³ |
80 |
|
5 |
干混砌筑砂浆 |
M7.5 |
m³ |
2890 |
|
6 |
干混砌筑砂浆 |
M10 |
m³ |
1720 |
3.1以上采购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项目发货通知单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与采购材料品种、供货数量及地点发生较大偏差时,供应商应予接受,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3.2干混砌筑砂浆密度按照2.3t/m³计算。
3.3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采用浮动单价模式,具体单价组成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3条”。
4、交货时间:按采购人需求分批送货,具体以采购人送货计划为准。
5、交货地点: 贺江(黄石电站-贺江大桥)综合治理工程(不含贺州市黄田堤防洪排涝工程)施工点。
6、质量要求: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等的规定取值,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氰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砂浆符合GB/T 25181-2019。
7、报价要求: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成本、税金、合理利润、保险费、装卸费、运输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包括货物出厂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采用浮动单价模式,具体单价组成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3条报价要求。
8、材料价款结算及付款:
8.1材料价款的结算:先到货后付款,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当月 16 日至次月 15 日。当月 16 日对账,乙方凭甲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结算数量,到甲方办理本期《材料结算单》(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两份),并在结算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具结算价款等额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发票开具执行一票制结算。
8.2付款比例及支付方式
8.2.1支付比例:
A.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结算金额等额的合法专用发票后六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
B.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已结算满十二个月后由买方扣除因材料问题导致维修产生的费用后一次性返还。质保期以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现场后开始计算。
8.2.2支付方式: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承兑、商业承兑、供应链金融、建行E信通、云信等多种方式或任意组合方式支付;卖方完全知晓并完全认同上述支付方式,若买方通知以票据方式支付款项时,贴息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予与接受。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时,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8.2.3发票开具执行一票制结算。
8.2.4买方支付货款给卖方时,必须由卖方指定财务人员收取,买方支付货款给卖方时,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提供收款收据等相关资料。货、票、资金必须一致,即货物发票、付款单位、收款单位、资金和货物的流向相一致。
8.2.5质保期为12个月,质保期以最后一批货物到货开始计算。满足本工程施工技术要求、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图纸要求及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如供货期间,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发布新的质量要求标准,则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8.2.6、若因建设单位资金调配原因,导致买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卖方应给予买方3个月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宽限期内不计利息,卖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或经销证明文件。
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查询结果截图);近三年(2022年至今)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信息,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4、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或样票)。
5、供应商应具有商品混凝土供货业绩,在近三年内(2022年至今)的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不少于2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3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代理商参与竞价的,可以使用其代理产品的生产厂家同类业绩作为资格业绩。
6、供应商须提供2025年生产的任意一批次任意规格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检测报告和对应的原材料检测报告各一份。
7、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需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证明资料)。
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9、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获得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次采购。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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