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公告
项目编号:PC-0110-25J5-FG0029
一、采购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以竞价方式(公开询比价)采购察右中旗灵改配置新能源项目光伏、升压站施工工程通风空调系统,采购设备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项目概况
1.华能北方公司丰电能源公司察右中旗灵改配置新能源项目光伏、升压站工程建设所在地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西北约32~56km处广益隆镇、大滩乡、黄羊城镇,规划建设占地面积约545.26公顷,海拔高度约1650米~2010米之间,场址以丘陵地形为主,场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5.085、北纬36.884,项目建设场址靠近G335 国道,交通较为便利。
本项目电站分为风电场区、光伏场区和升压站及集控中心区,规划总装机容量960MW,其中风电容量810MW,拟安装单机容量10MW 的风电机组81台、光伏容量150MW(直流侧186.5MWp),同步建设1座220千伏升压站,升压站通过1回220千伏线路接入察右中500千伏变220千伏侧。同时配套设置一座集控中心及运维生活区,与升压站联合布置。
工程自然、气象条件:本项目地处乌兰察布市西北部察哈尔右翼中旗,属中温带大陆性气候,是一个半农半牧旗。察哈尔右翼中旗昼夜温差大,年平均气温为 1.3℃ , 极端最高气温为 34.1℃ , 极端 最低气温为-29.8℃ , 年日照为 3088 小时,年降水量少而集中,平均为 300mm。无霜期 90 天~100 天,年平均气压 824hPa ,最大积雪深度为 29mm。
工程施工特点:本项目为风电、光伏混合项目,主体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光伏组件基础施工及光伏阵列安装;箱变基础施工、集电线路工程、升压站设备基础及设备安装等工作。项目总体情况复杂、施工难度较大。
2、供货范围
供货范围含通风空调系统系统,包含产品设计、制造、运输、交付、售后服务等,具体以双方合同签订为准。(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1 通风空调系统制造、工厂试验、出厂验收、包装、运输到目的地、交货。
2.2 提供所供产品的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各种相关报告。
2.3 提供资料、制造和质量证明设备以及标书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方应提供满足技术协议全部要求的完善的产品。
2.4采购数量: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 |
通风空调系统 |
详见技术文件 |
套 |
1 |
|
合计:大写 |
2.5、付款方式: 本合同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方式包含电汇、银行承兑汇票证、金融票据。
到货款:每批次合同总价的70%。
a.当批设备完成出厂验收后,卖方于该批发货前提交下列资料:
该批设备的装箱清单(发货前3天提交);
技术文件要求的该批设备的随货资料目录(含图纸目录);
该批设备的商检换证凭条/单(若有)。
b.卖方提交上述资料后,按合同约定或买方通知的时间发货,该批设备到达交货地指定地点车板交货,具备以下条件:
金额为该批次设备总价70%的财务收据及支付申请;
卖方严格按照报关单的相关内容开具该批设备总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3%的税率);
卖方所提供的随货资料应满足工地交货验收的要求。 随货资料主要包含:设备图纸、出厂合格证、原设备质量证明书、外购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合格证、过程检查检验记录、各种试验报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完整图纸等;
到场设备开箱验收,应无缺件和制造缺陷,并满足合同技术要求和相关规范。
C.买方收到上述发票及资料且审核无误、同时收到业主的到货验收签证后,45天内支付该批设备总价的70%作为到货款。
验收款:合同总价的27%。合同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并通过业主验收后,卖方提交合同总价27%的财务收据及支付申请,买方审核无误后6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7%。
质保金:合同总价的3%(可用质保函替换,质保函提交时间为申请验收款,退回时间为质保期结束)。质保期结束且完成全部消缺和索赔后,卖方合同提交合同总价3%的财务收据及支付申请,买方审核无误后6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
在执行上述付款时,买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卖方后,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2.6、质量要求:卖方保证所供设备的质量、规格、技术参数和性能满足最新国标或行业标准并同时满足竞价采购文件要求。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签定书签发之日起2年。
2.7、2025年9月20日到工地现场车板交货。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报价人必须提供以下全部资资料及证明(不仅限于此):
1.报价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报价人应提交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以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报价人是生产制造企业的,必须是在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外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生产能力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产品的性能必须符合询比价文件的技术质量要求。提供产品正规有效的合格证书及出厂检验的报告资料,产品具有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
3.报价人是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代理的生产制造企业满足第1条中全部要求,并具有生产制造企业出具的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书,并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允许生产制造企业授权多个代理商进行报价,但生产制造企业与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报价。
4.报价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报价人正在履行的项目和准备承诺的项目,不应影响本次竞价项目的按时完成和交货,提供的三个以上类似业绩证明文件。
6.同时执行本项目合同材料的管理、设计、试验、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技术培训、现场或安装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主要人员,必须具备参与同类材料的上述经验。
7.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报价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四、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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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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