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13-26J6-FG0094
一、公开询比采购条件
受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方”)委托,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集采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采购方式进行广西白龙核电项目环岛西路改扩建三段项目(以下简称“使用项目”)的路沿石材料采购,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广西白龙核电项目环岛西路改扩建三段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江山半岛,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施工电缆沟和绿化工程。
2、采购范围
广西白龙核电项目环岛西路改扩建三段项目路沿石供应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
1 |
混凝土侧石 |
C30(100*30*15cm) |
米 |
12118 |
|
2 |
混凝土缘石 |
C30(50*25*10cm) |
米 |
23998 |
|
3 |
树穴石 |
C30(110*25*10cm) |
米 |
7920 |
|
合计 |
44036 |
||||
3.1 所列数量为暂估量,实际供货数量以采购方提供的供货计划为准,具体结算数量按现场实际交货并经检验合格的数量计算。
3.2 实际供货数量可能与合同数量存在差异,供方不能据此向采购方提出任何补偿。
4、交货时间
以使用项目的实际订单为准。
5、交货地点
广西白龙核电项目环岛西路改扩建三段项目施工现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白龙半岛白龙村)。
6、质量及技术要求
6.1.1 水泥应符合GB175中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规定;白色和彩色硅酸盐水泥应分别符合GB/T2015 和JC/T870相应的规定。
6.1.2 细集料应符合GB/T14684 的规定。
6.1.3 粗集料应符合GB/T14681 的规定。
6.1.4 粉煤灰应符合GB/T1196 的规定。
6.1.5 工业废渣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6.1.6 混凝土外加剂应符合GB8076的规定。
6.1.7 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6.1.8 混凝土用颜料应符合JC/T539 的规定。
6.2 外形
6.2.1 路缘石应边角齐全、外形完好、表面平整,无贯穿裂纹,可视面的棱宜有倒角或弧角。除斜面、 圆弧面、边削角面构成的角外,其他所有角宜为直角。
6.2.2 路缘石面层(料)厚度,包括倒角、弧角的表面任何一部位的厚度,不宜小于4mm。
6.3 外观质量
路沿石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外观质量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1 |
缺棱掉角影响顶面或正侧面的破坏最大投影尺寸/mm |
≤15 |
2 |
面层非贯穿裂纹最大投影尺寸/mm |
≤10 |
3 |
可视面粘皮(脱皮)及表面缺损最大面积/mm² |
≤30 |
4 |
贯穿裂纹 |
不允许 |
5 |
分层 |
不允许 |
6 |
色差、杂色 |
不明显 |
6.4 尺寸偏差
路沿石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尺寸允许偏差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1 |
长度(I) |
+4 -3 |
2 |
宽度(b) |
+4 -3 |
3 |
高度(h) |
+4 -3 |
4 |
平整度 |
≤3 |
5 |
垂直度 |
≤3 |
6 |
对角线差 |
≤3 |
6.5 力学性能
6.5.1 直线型路沿石抗折强度
直线形路缘石应进行抗折强度试验,并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抗折强度
强度等级 |
C3.5 |
C4.0 |
C5.0 |
C6.0 |
平均值(C,) |
≥3.50 |
≥4.00 |
≥5.00 |
≥6.00 |
单件最小值(Cfmin |
≥2.80 |
≥3.20 |
≥4.00 |
≥4.80 |
6.5.2 曲线形路缘石、直线形截面L 状等路缘石抗压强度
曲线形路缘石、直线形截面L 状路缘石、截面上状路缘石和非直线型路缘石应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并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抗压强度
强度等级 |
C.30 |
C.35 |
C.40 |
C.45 |
平均值(C |
≥30.0 |
≥35.0 |
≥40.0 |
≥45.0 |
单间最小值(Ccmin) |
≥24.0 |
≥28.0 |
≥32.0 |
≥36.0 |
6.6 吸水率
路缘石吸水率应不大于6.0%。
6.7 供应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采购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采购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7、质量保证期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12个月(预计竣工验收时间为2026年8月,以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8、付款及结算方式
8.1 付款方式:采购方以银行转账或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信用证、反向保理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供应方贴息)向供应方支付货款。
8.2 预付款:无
8.3 结算方式:先货后款,按月结算,季度支付。采购及供应双方于每月15日核对上月1日至 30 日内的材料进场数量(以检验合格进场的数量为准),双方核对后签字确认。供应方在结算核对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提供相应数额的国家规定正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采购方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至当期结算货款的90%。全部供货结束后6个月内支付至总货款的97%。剩余总货款的 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方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返还。
9、若入围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无法满足项目的使用供货需求以及因此导致的质量下降,采购方有权同时启用其他推荐供应商,并视情节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采购方可终止其合同。
10、其他
本次采购数量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进场验收合格量为准。若因投资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数量及采购品种会做相应调整。致使某种材料取消或材料实际供货与询比采购规格、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的条件: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所用原材及中间产品符合质量技术标准及要求,且所生产产品取得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供应商具有类似产品的供货业绩,自2023年至今签订的类似产品供货合同不少于1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包含合同签订日期和合同总金额,代理商可提供代理生产厂家的供货业绩)。
4、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2023年至今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需提供证明文件)
5、本次询比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响应;生产厂家及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与。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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