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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中国电建水电十四局建筑工程公司南涧县营盘村、营地村2个光伏发电项目送出线路及联络线路工程项目塔材采购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14-25J6-FG0133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涧县营盘村、营地村送出线路及联络线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以公开询比采购的方式采购塔材一批材料,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营盘村光伏发电项目送出线路工程概况(220kV)
营盘村光伏发电项目送出线路工程位于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下草皮村北侧、砚碗水大村西侧、杨梅林南侧区域,场址中心距南涧县中心直线距离约46km,对外交通便利,场址区高程1032-2300m;线路起于220kV营盘村升压站构架,止于220kV小湾电厂联变构架,采用单回路架空敷设,总长约31.84km,曲折系数1.29,导线截面2×300mm²,导地线选用OPGW光缆,核心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220kV营盘村升压站及配套1回220kV单回线路,全线路共设60基塔。
  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联络线路工程概况(35kV)
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35kV联络线路工程位于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新龙村委会、下村、上新建村区域(地块呈东西向分布),场址中心距南涧县中心直线距离约34.6km,对外交通便利,场址区高程1500-2400m;线路起于光伏方阵箱变上塔点,止于营盘村升压站35kV开关柜,拟新建2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220kV营盘村升压站,采用同塔双回架空敷设,线路总长约6km,曲折系数1.12,导线截面2×240mm²,导地线选用OPGW光缆,进入升压站段采用地埋电缆(约0.3km),全线路共设18基塔。

2.采购范围: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涧县营盘村、营地村送出线路及联络线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施工所需的塔材以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塔材

详见图纸

1045

合计

1045

注:以上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若因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使与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采购数量发生偏差时,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预计2025年11月上旬供货,具体按使用单位要求时间交货。

5.交货地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涧县营盘村、营地村送出线路及联络线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或其它指定交货地点,确切地点由采购人派工程代表现场指定。

6.质量要求:产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技术要求及参数详见第七章技术规范。每批次进场材料卖方须配合买方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如经买方试验室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买方技术质量要求的,该批次材料作退场处理,卖方不得有异议,同时还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赔偿买方工期延误等全部经济损失。

7.结算与付款方式:

7.1结算:本合同价款支付实行先货后款,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段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结算数量以买方现场验收确认数量为依据,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清单并以抽检合格的数量为准。

卖方凭买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送货单等,至少一式肆份,卖方贰份(其中一份随结算单复核),买方贰份),以检验合格的货物数量为结算数量,于本月17日前凭《收货凭证》到买方办理《材料对账单》。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及时提交结算符合要求的材料13%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否则买方可拒绝支付当期材料款。

7.2、先货后款,按月结算。买方于结算月后次月向卖方支付结算月结算款的80%,于结算月后第三个月向卖方支付结算月结算款的17%,剩余的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量保证金卖方可通过向买方开具质量保函的方式提前进行支付,或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货款采用银行现汇或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新型供应链等金融产品支付。银行承兑、新型供应链金融产品包含但不限于: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建行e订通、农行保理e融、招行付款代理、平安银行保理业务等,提前贴现产生的贴息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生产塔材的资质,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产品取得省级及以上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或代理证等,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应具有类似供货业绩,需提供近三年(2023年至今)的钢材供货合同不少于1个,且单份合同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附合同主要信息页扫描件等证明合同真实性的支撑资料)。

4.商业信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无不良记录。

5.采购人不接受联营体或联合体的参与。供应商不能作为其他供应商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

6.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财务状况:企业的现金流表现正常,资金周转不存在困难。

8.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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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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