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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四局华中公司深圳地铁15号线项目水泥稳定级配碎石采购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4-25J5-FG0143

一、采购条件

受中水电四局华中(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深圳地铁15号线项目所需水泥稳定级配碎石,采购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15101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土建九工区主要承担两站三区间施工内容,主要为:坪洲站~海城站区间、海城站、海城站~铲湾北站区间、铲湾北站、铲湾北站~铲湾中站区间(2站3区间),区间共计3311环。海城站为15号线与28号线的换乘站,设置于海城路与兴业路交叉口以南,沿海城路敷设。15号线位于地下二层,28号线位于地下三层。铲湾北站位于辅三路与辅八路交叉口。铲湾北站为地下二层12m单柱岛式站,车站大里程端设置单停车线。

2、采购范围: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地铁15号线土建九工区前期工程所需的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及加工、包装、装卸车费、供货协调费、出厂检验试验费(含第三方检测费)、采购保管费、运杂费(运输至合同指定的施工现场)、过江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技术服务等伴随服务费、税金、保险费、利润以及其他交付甲方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市场浮动、环境、安全风险等全部费用,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3、采购数量 :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货范围

交货日期

1

水泥稳定级配碎石

4%

m3

3927

深圳地铁15号线土建九工区

暂定2025年10月10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

水泥稳定级配碎石

5%

m3

5890

深圳地铁15号线土建九工区

合计

m3

9817

注:表中需求量为设计数量,具体以实际需求计划为准。请响应人仔细阅读技术质量要求,确保投标有效性。

4、交货时间:交货开始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至2028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计划(通知)为准。为确保水泥稳定级配碎石的施工质量,需严格控制其从生产到送达工地的时间:生产厂家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应快速组织生产与运输,确保水稳料从出厂到运抵工地的总时长不超过1小时。

5、交货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中国水电四局深圳地铁15号线项目工地。

6、质量要求:

6.1 5%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参配比例为水泥:级配碎石=5:100;4%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参配比例为水泥:级配碎石=4:100。其中级配碎石颗粒组成和塑性指数应满足《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要求。

6.2水泥采用P·042.5普通硅酸盐缓凝水泥,初凝时间3h以上,终凝时间在6h以上;水源采用饮用水;4%水泥稳定级配碎石最大粒径不超过37.5mm,压碎值不大于35%:砂砾液限(%)≤28,塑性指数≤9;5%水泥稳定级配碎石最大粒径不超过31.5mm,压碎值不大于35%,砂砾液限(%)≤28,塑性指数≤9。

6.3 4%-5%水泥稳定级配碎石中石子使用原生碎石,不得使用再生碎石。

6.4 需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供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需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7、原材和成品取样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8、供货前,甲方(采购方)将组织业主方及监理方共同对乙方(供应方 / 厂家)开展进场考察,考察产生的全部费用(含参与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由乙方承担;若考察结论为不通过,本合同自考察结果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自动作废;若因乙方原因(如生产条件不达标、配合不到位等)导致需进行新的考察,新考察产生的费用及甲方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如工期延误损失、临时采购价差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9、计量方式:结算数量按m³结算,结算明细按实际出厂过磅重量作为结算依据,5%水泥稳定级配碎石、4%水泥稳定级配碎石每1m³出厂重量按2t计算。

10、付款方式:

10.1合同约定下所有付款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10.2付款必须按照“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结算周期自然月,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或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供应期内物资到货并完成验收检验工作后,供方按照买方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开具正式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进行结算。需方根据资金情况按月付款,挂账60天内支付至当期结算货款的60%,90天内支付至货款的80%,120天内支付至货款的97%,货款的3%做为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满后30日内支付。质保期12个月。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

2、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具有有效的与所供产品种类、规格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明。在国内工程项目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过质量责任事故或供货纠纷(须出具承诺书)。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同时在使用过程中未因质量问题引起投诉(须出具承诺书)。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认证证书(若有),具有省、部级及以上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属于非强制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提供说明资料)。

3、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具有制造企业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或与之签订有长期销售合同,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2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4、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单位参加本次的询比报价。即使法定代表人不同,母、子公司也不可同时参与询比报价。

6、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报价的情形;供应商未处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报价禁入期间。

7、制造企业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报价,获得制造企业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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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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